1、化妆品标签标注GMPC、ISO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问题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的要求:“获得认证证书的,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,不得利用产品、服务认证证书、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、符号,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,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、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、符号,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、服务已通过认证。”因此,不宜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GMPC、ISO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,涉嫌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已通过认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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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关于商标注册证使用问题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二十三条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:“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,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”、“注册商标的专用权,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”。因此,企业应在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之内享受商标专用权,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含申报备案产品。
另根据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第六条的要求:“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。”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,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产品不具备的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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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关于产品包装上传问题
根据《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》(2013年第十号文)的要求,企业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产品销售包装(含产品标签、产品说明书)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。为保证上传包装图片为销售包装,不建议以粘贴、剪切、涂改等方式对产品原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。为方便企业实际工作,上传平面图可以为设计稿或效果图,但立体图必须为销售包装实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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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关于GB 29680《洗面奶、洗面膏》标准分类型号标注问题
根据洗面奶、洗面膏产品的工艺不同,可分为乳化型(Ⅰ型)、非乳化型(Ⅱ型)。乳化型洗面奶的定义为“由水、油两相原料经少量表面活性剂乳化制得的洗面奶”;乳化型洗面膏的定义为“由水、油两相原料经少量表面活性剂乳化制得的洗面膏”。非乳化型洗面奶定义为“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包括脂肪酸盐类,经复配其他原料混合制得的洗面奶”;非乳化型洗面膏的定义为“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包括脂肪酸盐类,经复配其他原料混合制得的洗面膏”。企业应根据产品工艺类型及原料配比准确标示洗面奶(膏)的分类型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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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关于标签宣称问题
根据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的要求:“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、准确、科学、合法”、“不得标注夸大功能、虚假宣传、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”。
(1)经查光甘草定与光果甘草(GLYCYRRHIZA GLABRA)根、光果甘草(GLYCYRRHIZA GLABRA)根提取物、光果甘草(GLYCYRRHIZA GLABRA)提取物等原料均不是一致性的对应关系,且光甘草定位未收纳于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(2015版)中,不宜宣称光甘草定;
(2)标签宣称“食品级原料“易将食品与化妆品混淆,不宜宣称。